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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
来源:本站整理     发布时间:2013-06-06     作者:佚名   点击量:次     分享到:

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0〕23号)、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安委〔2011〕4号)和《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》(水安监〔2011〕346号)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,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。

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、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。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。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,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。

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。

第三条  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《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(试行)》(见附件1);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(试行)》(见附件2);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(试行)》(见附件3)。以下统称《评审标准》。

第四条  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、二级和三级,依据评审得分确定,评审满分为100分。具体标准为:

(一)一级:评审得分90分以上(含),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%;

(二)二级:评审得分80分以上(含),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%;

(三)三级:评审得分70分以上(含),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%;

(四)不达标:评审得分低于70分,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%。

第五条  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、二、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、管理和监督,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。评审具体组织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。

第六条  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:

(一)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《评审标准》进行自主评定;

(二)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;

(三)经审核符合条件的,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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